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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泰州商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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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ABOUT US

          知識產權案件
          駁回復審 商標異議 無效宣告撤銷三年不使用 各類答辯 工商投訴 知識產權民事訴訟

            業務詳情

            撤銷三年不使用申請是指任何人均可依據《商標法》對已注冊滿三年的商標向商標局提出撤銷該商標的申請。

            我國《商標法》第四十四條第(四)項規定:使用注冊商標,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由商標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注冊商標:……(四))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。 此條法律規定對應于實踐中的案件類型全稱為“撤銷連續三年停止使用注冊商標的申請”,簡稱為“撤銷三年不使用”,俗稱為“撤三”。
           

            撤三必要性

            近年來隨著商標注冊申請量的劇增,可注冊的商標越來越少。企業在申請商標時,如查詢到存在與擬申請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,且該相同或近似商標已注冊滿三年且連續三年未使用,可向商標局提出撤銷該商標的請求,同時將自己擬申請商標提出注冊申請,若在先注冊的相同或近似商標被撤銷,那自己擬申請商標就可能被核準注冊。